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亿诺威波光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已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简介
亿诺威波光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由韩国InnoWave Co., Ltd.投资2750万美元,在苏州高新区新设立的外资公司,生产场地租用鸿禧路42号E区1号厂房,租赁面积10361平方米,产品为年产光电产品360000千个。(以下简称亿诺威波)。总投资1000万元。
现有员工70人,本项目新增58人,全年运行300d,两班制,每班12h,年生产数7200h。企业内现有食堂不设烹饪间,为外部送餐。
本项目于2020年9月委托中农康大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亿诺威波光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获得了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意见(苏行审环诺[2020]90091号)。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0年11月底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开始调试、试生产。
苏州亿诺威波有限公司于2021.04.20~2021.04.21;2021.05.31~2021.06.01委托苏州市佳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现场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相关材料自行编制完成了“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活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日均值、pH值范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厂界废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公司厂界内(车间外)VOCs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噪声监测结果
东、南、西、北侧厂界4个监测点昼间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固(液)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收集处理处置后,可以实现零外排。
一般固废仓库基本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准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危废仓库建设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各类危废产生、收集、暂存、处理处置工作及相应的台账管理工作,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亿诺威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鸿禧路42号
联系人:彭工
联系电话:15995884698
邮编:215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2日
附件:亿诺威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