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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高(苏州)金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汽车件密封圈产品50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网上公示

作者:苏州高新区环保协会 日期:2018-11-1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美达高(苏州)金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委托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年产汽车件密封圈产品5000万件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向公众公告本项目相关信息,以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专家、组织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项目建设中去,达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美达高(苏州)金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汽车件密封圈产品5000万件项目

      建设单位:美达高(苏州)金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中峰街22号(支英街东厂房3号厂房)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概况:建设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中峰街22号(支英街东厂房3号厂房)现有厂房内,总投资59.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6.4288万元,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年产汽车件密封圈产品5000万件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

①大气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所监测因子均未出现超标现象,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满足环境功能区划二类功能区要求。

②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周围地表水体京杭运河各断面所监测因子均可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说明本项目周围地表水体京杭运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较好。

③声环境

项目地边界四周各时段昼夜间噪声现状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的要求,说明项目区域声环境状况良好。

④地下水环境

根据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总体水质质量较好。

⑤土壤环境

项目地土壤环境质量可达到《土壤环境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说明项目地土壤环境质量较好。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采取的治理措施

①大气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硫化氢、臭气浓度,营运期废气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预测,本项目各污染因子占标率较低,对所在地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②废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只有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生活污水直接经厂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京杭运河,对纳污水体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其现有水环境功能级别。

③噪声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震动机、旋转去边机和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经预测,厂界各噪声源各噪声值叠加后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对周围环境影响小,现有声功能保持不变。

④固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产生的工业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实现工业固体废物零排放。

⑤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环节为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主要在生产车间,本工程考虑采用水泥硬化等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一般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影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厂址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平面布局合理;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能适应环境功能级别,可维持环境质量现状;能满足清洁生产要求;项目环境风险可接受;在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址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 目前本项目周围原有的环境状况?主要存在的环境问题?

② 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③ 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本项目的建设?

④ 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⑤ 其它建议?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美达高(苏州)金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支英街东厂房3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0512-68075859

环评单位: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105

联系人:邹经理

联系电话:025-84650049

邮箱:1054766857@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或电话咨询。

[]: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八)公示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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